(2014)宜高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向群、廖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向群,廖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保字第2号原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县文江镇民主街54号。法定代表人雷云,理事长。被告王向群,女,生于1976年9月25日,汉族,职工。被告廖磊,男,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向群、廖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向群、廖磊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