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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诉被告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孟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熊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溪口乡,务农。委托代理人冉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务农。本院受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仕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