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源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诉被告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孟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熊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溪口乡,务农。委托代理人冉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务农。本院受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仕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