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青莲村落星港。法定代表人张培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凝,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杨振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虞山天地9号楼(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9幢)。法定代表人余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9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239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萌人民陪审员 巫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