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山天盈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强、程晓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天盈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李强,程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天盈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翟拥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晓琳,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程晓琳银行存款人民币4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竺金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