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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立平与洪胡静、陈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立平;洪胡静;陈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张立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洪胡静,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陈超刚,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平与被告洪胡静、陈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平撤回对被告洪胡静、陈超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立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南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湘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