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周德良与叶有根、王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良,叶有根,王冬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周德良。被告叶有根。被告王冬仙。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良诉被告叶有根、王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杨松珠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德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周德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