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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4-3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与庞立传、陈景玉、刘庆会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郯商初字第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郯中路**号。负责人杜志新,行长。被告庞立传,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陈景玉,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庆会,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诉被告庞立传、陈景玉、刘庆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三被告价值5万元的相关财产、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在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