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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孙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王丽华。被告孙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孙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保全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保全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玉 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