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行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行字第1384号申请人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人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郑及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及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梁超毅执行员 温泉飞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