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国清诉甘光华、伍魁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清,甘光华,伍魁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清,男,66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光华,男,80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魁芬,女,74岁。上诉人王国清与被上诉人甘光华、伍魁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国清不服喜德县人民法院(2013)喜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国清自愿撤回上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清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二审上诉费247元,减半收取124元,由上诉人王国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庆华审 判 员 邱红莲代理审判员 姜奋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木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