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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戚守文、徐纪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戚守文,徐纪业,赵均,边一军,诸暨市鑫基袜厂,浙江诸暨华中袜业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三顶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和鑫针织袜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宇锋、章韵燕。被告戚守文。被告徐纪业。被告赵均。被告边一军。被告诸暨市鑫基袜厂。法定代表人戚乐燕。被告浙江诸暨华中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雷乐。被告浙江诸暨三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均。被告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一军。被告诸暨市和鑫针织袜厂。法定代表人边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戚守文、徐纪业、赵均、边一军、诸暨市鑫基袜厂、浙江诸暨华中袜业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三顶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和鑫针织袜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