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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中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庆周革与叶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周革,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中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申请执行人:周革,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上列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魏志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江,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周庆、周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叶江应于2013年12月8日前将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嘉定南路36号房底楼1号、2号、3号,二楼1号和三楼1号、2号、3号的租赁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庆、周革;第三项,被执行人叶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庆、周革房屋租金783333元,逾期返还房屋,应按每日10411元租金支付,并从2013年12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290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13日自行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租赁房屋返还内容,并于2013年12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即:一、周庆、周革同意叶江支付房屋租金、滞纳金和诉讼费为826905元;二、叶江先行支付26905元后,余款800000元,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周庆、周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二、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邓 均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