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卢元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卢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委托代理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元凤。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元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以被执行人卢元凤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卢元凤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撤回对被执行人卢元凤的执行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108号裁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040元,由被执行人卢元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邓 一 凡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