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李训苗与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训苗;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李训苗,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李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圣凤,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训苗与被告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训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训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训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训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