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非诉行执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森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非诉行执字第0141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峥,局长。委托代理人荣云鹏,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森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华,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7日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吴工商案(2013)第0458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苏森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203.85元、罚款64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部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3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3)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8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纳罚款。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纳罚款,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工商案(2013)第04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分期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