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瞿杨传七人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文,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陈生军,熊廷余,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中文,2013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恢陆,2012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瞿扬传,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元周,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生军,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被告人熊廷余,2013年6月5日,因赌博案被张家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向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文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陈生军犯盗窃罪,被告人熊廷余、向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中文、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陈生军、熊廷余、向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3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携带撬棍到张家界市城区“茂隆小区”4单元801室将丁某某家腊货盗走。2、2013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到张家界市城区“茂隆小区”4单元802室刘某某家盗走人民币3000元。3、2013年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到张家界市城区大庸桥办事处天门1号住宅小区44栋402室戴某某家盗走一个保险柜、三条芙蓉王香烟和20多包黄、蓝、软芙蓉王烟。在离被盗现场100多米的山上,由于三被告人撬不开保险柜,遂叫来被告人黄中文和黄小敏(另案处理)帮忙。保险柜被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黄中文打开后,从保险柜里面盗得人民币5700元、面值1元的美元4张、面值500元的韩币4张、面值100元的港币2张。4、2013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陈生军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到张家界市城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蒿子岗组张某某家,将其价值人民币7650元的55寸创维液晶平板电视机和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47寸TCL平板电视机各一台盗走。之后,被告人瞿扬传找到被告人熊廷余并告知其有盗来的电视机需找买主。被告人熊廷余便联系向艳,熊同样告知向电视是盗来的,被告人向艳仍以2400元的价格将电视机予以收买。5、2013年元旦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杨恢陆伙同周某某、小吴(二人另案处理)窜至张家界市城区茂隆副食品大市场D栋1单元魏某某家,盗走其14寸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二、贩卖毒品罪2013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黄中文和黄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张家界市城区商业大楼对面巷子里一旅馆房间内,给瞿杨传、杨恢陆、李元周三人出售了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黄中文、杨恢陆、瞿扬杨传、李元周、陈生军、熊廷余、向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图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尿样检测报告书,前科资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文、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陈生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中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熊廷余明知是赃物而居间介绍、被告人向艳明知是赃物予以购买,二被告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中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遗漏之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中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元周、陈生军、黄中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恢陆、瞿扬传、李元周、陈生军、黄中文、熊廷余、向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恢陆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动部分退赃;3、结伙、入室作案;4、劣迹。被告人瞿扬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动部分退赃;3、结伙、入室作案。被告人李元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从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部分退赃;4、前科。被告人陈生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从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动退赃;4、为吸毒而盗窃。被告人黄中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从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熊廷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2、劣迹。被告人向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动退赃;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中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恢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瞿扬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元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生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熊廷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七、被告人向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学继人民陪审员 田勇进人民陪审员 向明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