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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7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川路网项目部,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川路网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7254号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3幢,组织机构代码55678586-X。法定代表人何清,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志强,男,汉族。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川路网项目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玉龙佳苑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与被告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川路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久门窗厂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