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70号原告戈某,(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10186064)。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林某,(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02082612)。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且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旭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