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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上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何启才与马占俄、龚喜贵、曹启虎、李生吉、白文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才,马占俄,龚喜贵,曹启虎,李生吉,白文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湟上民初字第6号原告:何启才,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占俄,男,汉族,农民。被告:龚喜贵,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启虎,男,藏族,农民。被告:李生吉,男,汉族,农民。被告:白文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启才与被告马占俄、龚喜贵、曹启虎、李生吉、白文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启才以双方经协商,五被告已给付租赁款6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启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启才负担。审判员  赵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