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仲良与汪新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仲良,汪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顾仲良。被执行人汪新君。申请执行人顾仲良与被执行人汪新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浙甬明证民字第13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新君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顾仲良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汪新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仑执民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李华忠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