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永红盗窃罪,杨永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2171号罪犯杨永红,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七监区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雨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永红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永红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永红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永红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强斌审 判 员 李思球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芝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