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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文蕾与宋允杰、宋允海、宋允波、宋国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蕾,宋允杰,宋允海,宋允波,宋国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李文蕾。被告宋允杰。被告宋允海。被告宋允波。被告宋国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蕾诉被告宋允杰、宋允海、宋允波、宋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允杰、宋允海、宋允波、宋国喜的银行存款,查封被告名下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查封被告名下车牌号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