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德中法执字第1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瑞隆置业有限公司等与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瑞隆置业有限公司,魏建国,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德中法执字第112-1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建国。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宝才,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德中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民鑫渤海担保有限公司占51%的股权冻结,并对其价值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报告生效后,本院又依法通知了山东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受让权,但至今没有股东表示愿意优先认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处置该股权。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52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民鑫渤海担保有限公司占51%的股权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