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4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41606号原告张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敏,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