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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4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41606号原告张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敏,即墨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