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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川北焦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西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川北焦化有限公司,江油西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旺苍县川北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尚武镇榆钱一社。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旺苍县尚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油西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旺苍县川北焦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西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旺苍县川北焦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好,被告已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川北焦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油西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保全费310元,共计540元,由原告旺苍县川北焦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