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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安爱丽、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国,安爱丽,孙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国,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爱丽,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彬。上诉人刘卫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卫国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卫国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卫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刘卫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立柱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