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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左××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钱××(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左××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负担。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