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左××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钱××(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左××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负担。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