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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王××,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男,5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