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王××,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男,5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