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一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真明丽服饰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真明丽服饰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民一催字第79号申请人中山市真明丽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米钦隆。申请人中山市真明丽服饰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27962007、27962011的普通支票共2张(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港口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港口镇新星婴儿用品厂,票面金额分别为8975元、45555元,收款人中山市真明丽服饰制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赖小茹审判员 郑绮静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萧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