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徐远军诉被告湖北新航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军,湖北新航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51号原告徐远军,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新航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楼)17楼1701-1704室。法定代表人谢宏,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负责人程延龙,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远军诉被告湖北新航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远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远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徐远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