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智玲与谭学文、刘昌洪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苏智玲;谭学文;刘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仁寿民保字第19号 申请人苏智玲,女,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谭学文,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申请人刘昌洪,男,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苏智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谭学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镇某住房1套及谭学文所有的川AXXXXX号思域牌轿车1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谭学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镇某住房1套及谭学文所有的川AXXXXX号思域牌轿车1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雪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