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朱文贤与被告杨昕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贤,杨昕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朱文贤,女,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韩森寨商场退休职工。被告:杨昕,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贤与被告杨昕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贤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