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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朱文贤与被告杨昕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贤,杨昕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朱文贤,女,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韩森寨商场退休职工。被告:杨昕,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贤与被告杨昕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贤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