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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易传兵与璧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传兵,璧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易传兵,男。被告璧山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朱堂祺,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栋,该院医务科科长。本院受理原告易传兵诉被告璧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易传兵。(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