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易传兵与璧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传兵,璧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易传兵,男。被告璧山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朱堂祺,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栋,该院医务科科长。本院受理原告易传兵诉被告璧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易传兵。(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