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04-1号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佐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泗水道629号翔安商务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高万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即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皖R047**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代理审判员 徐阳亮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