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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3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邱则有与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则有,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394-6号原告邱则有。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朋辉,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马锋。委托代理人王本淼,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则有诉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则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则有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9800元,由原告邱则有负担。审 判 长 伍      峻      民审 判 员 周      平      平代理审判员 蔡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婧 附 相 关 法 律 条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