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催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杰品汽车维修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杰品汽车维修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催字第0226号申请人吴江市杰品汽车维修厂。投资人沈荣火。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赵昆,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吴江市杰品汽车维修厂因遗失编号为30200053/22141408,票面金额为800000元,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吴江市宝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吴江盛泽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吴江市杰品汽车维修厂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