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月与被告王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月,王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张华月,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被告王温,男,194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月与被告王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