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周成楷与长宁县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周成楷。委托代理人李文坤,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周成楷与长宁县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长宁县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2年3月1日注销,原告周成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免收。审 判 长 胡小松人民陪审员 向学彬人民陪审员 黄智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吉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