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营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营口开发区分公司与孙维孝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营口开发区分公司,孙维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营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营口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二道河村。法定代表人:栾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维孝,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周城市人,工程队队长,住鞍山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营口开发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维孝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营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8)营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路广强执行员 林 松执行员 张 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