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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向道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005号罪犯向道成,男,汉族,1947年10月23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大专文化,现服刑于重庆市三合监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万刑初字第228号刑事事判决,以被告人向道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2010年2月26日和2011年6月22日、2012年10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分别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道成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评议笔录、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证人证言、罪犯向道成陈述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向道成年满66周岁,2012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监狱认定为病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法律及技术文化知识,按时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五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向道成本人陈述、民警评议笔录、民警鉴定、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向道成在2012年度改造中的表现给予其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一次,经查,执行机关因该事由又给予该犯行政记功奖励一次,此系因同一事由给予罪犯的重复奖励,故对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不再作为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向道成属老病罪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道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