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遂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智君与高卫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2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谢钱禄。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巧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