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绩民破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确认分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绩民破字第00002-2号申请人: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2013年12月24日,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12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程序合法。《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表决,结果为: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总人数18人,其中同意15人,占出席会议总人数的83.33%;不同意3人,占出席会议总人数的16.67%。2、表决同意(含书面表示同意)的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21210520.9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25050688.42元的84.67%;表决不同意的人数(含表决弃权及未到会)所代表的债权额3840167.45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25050688.42元的15.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强鑫封头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方 优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代理审判员 胡 德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