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5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柳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柳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565号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梁志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吉珏、伍嘉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柳彬,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柳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