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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赵小红与平武县腾龙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红,平武县腾龙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105号原告赵小红,女,生于1973年6月23日,汉族,住平武县响岩镇。委托代理人肖志才,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平武县腾龙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响岩镇。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平民保字第1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赵小红申请解除对被告平武县腾龙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356**、川B331**的机动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赵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平武县腾龙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356**、川B331**的机动车的查封。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斯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