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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孟秀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14号罪犯孟秀辉,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无少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秀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被告人孟秀辉犯强奸罪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已交纳)。原审被告人李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孟秀辉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秀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秀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