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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代理检察员李焕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电话接单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收受下线写单人员聂某某(已判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款93000元,转报给上线“明明”,从中非法获取1%的水钱。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某及下线聂某某的电话通话详单;被告人黄某某与聂某某银行转账流水清单及凭证;证人聂某某、尹某某、罗某某、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汨罗市人民法院(2012)汨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