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通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耀英、罗雪梅与罗柱云、彭远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英,罗雪梅,罗柱云,彭远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通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耀英,女,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原告:罗雪梅,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被告:罗柱云,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彭远君,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英、罗雪梅与被告罗柱云、彭远君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英、罗雪梅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耀英、罗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英、罗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耀英、罗雪梅负担。审判员 许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