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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东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学英与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王利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学英,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朱学英,女,5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兆峰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王利,男,32岁,吉ET07**号车辆驾驶员,现住集安市。2013年12月22日,申请人朱学英在去往万通大酒店的途中,与被申请人王利驾驶吉ET07**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所有的吉ET07**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所有的吉ET07**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