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商初字第0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金珠与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珠,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0824号原告刘金珠。被告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联坪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单菊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珠与被告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顺娟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人民陪审员 洪志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