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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冬梅与刘马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冬梅,刘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涟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胡冬梅,居民。被执行人刘马龙,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马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马龙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刘马龙偿还胡冬梅借款本息20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2307.5元。但被执行人刘马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马龙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德 微信公众号“”